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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一问一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12-2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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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森林植被恢复费什么时候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后,征收范围、标准、减免等政策有变化吗?

  答:除《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的规定外,划转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3.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后,缴纳义务人应如何申报缴款?

  答:缴纳义务人依据林业等相关审批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前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等向属地各市、县、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缴纳义务人以前年度需缴纳但暂未缴纳的费款该如何申报缴纳?

  答: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5.缴纳义务人缴纳费款后需要退库该如何操作?

  答:森林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6.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有关征管事项规定?

  答:缴费人可以通过12366、海南税务官方网站、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获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有关征管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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